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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后监护人能够代为提起诉讼吗 罪数、数罪并罚、假释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8日 来源:北京市东卫(武汉)律师事务所

[导读]:  段新安律师,北京市东卫(武汉)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

 段新安律师,北京市东卫(武汉)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后监护人能够代为提起诉讼吗

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后监护人能够代为提起诉讼吗

其实是可以的,自然也就是法定的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如果未成年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是未成年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权利。但因未成年人年龄尚小,不能亲自进行诉讼,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其原告人应当是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本人。

未成年人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未成年人作为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必须是因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才能作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未成年人起诉时,必须指明是谁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是谁与自己发生了争议,并指出被告的住址、工作单位等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即未成年人作为原告起诉时,必须说明起诉的目的和要求,是请求赔偿损失,还是要求继承遗产等等。同时还要提出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及理由。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未成年人起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内的案件,而不是属于其他机关,如公安机关、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主管的案件。同时,该案件还必须是由接受起诉的这个人民法院管辖。否则,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这是对性侵的相关法律,根据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害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后,可通过侦查获取有关证据,并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

下面是一则案列;

一、王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与刘某同居,双方育有一女王某,刘某前夫之女梁某与其共同生活。2014年1月18日,王某腿部烫伤出院后回到家中,刘x怕梁某晚上睡觉会蹬到王某烫伤处,便让梁某与被告人王某在另间卧室同睡。当晚,被告人王某将梁某强奸。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强行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但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判处。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性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再婚家庭中性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件日益成为性侵案件的一个特点。特别是在偏远、落后的西部山区,生活习惯加之经济条件比较恶劣,再婚后的家长无暇顾及未成年人成长中应当具有的人身防范意识和常识,最终导致再婚的配偶得以甚至长期伤害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造成一生难以愈合的伤痕。

我们应当加强对妇女儿童普及自我保护的防范意识和常识,学会如何去保护自己。即使被侵害,要学会维权,要敢于说出来,不要让坏人逃之夭夭。监护人具有这样的法定的诉讼代理人,要拿法律来减低自己的精神或者物质上的损伤。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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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数罪并罚、假释

一、数罪并罚中的“漏罪”:如原判决本就是数罪并罚,宣告执行后又发现“漏罪”,这时,是将原判决的数罪与发现的“漏罪”进行数罪并罚,还是,将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与漏罪所判之罪合并进行数罪并罚举例:甲被判A罪2年B罪3年C罪4年,限制加重判决数罪并罚执行8年,执行至第3年时,发现D罪2年和E罪3年的“漏罪”,这时,是对ABCDE罪进行一起并罚,还是对8年与D罪2年、E罪3年进行并罚我知道的是前者为“宣告刑说”,理论界比较多人主张;后者为“执行刑说”,实务中大都如此,且从实务中我所知的所有的“新罪”数罪并罚案例,似都采的“执行刑说”,可否推论至“漏罪”问题上呢但有个顾虑是,“新罪”问题采“执行刑说”是因为它要“先减后并”,而“漏罪”问题无“先减”之必要,所以此推论存疑中......请问您的看法,如有可能,您在北京,能否告知目前的主流观点

二、最高院关于减刑假释的司解第12条的规定,明确了是五种严重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有期以上的罪,禁止假释。这样就将数罪并罚导致超过十年有期的罪犯排除在禁止假释的范围之外。例,某人因强奸罪判8年,抢劫罪判7年,合并执行13年,竟然可以获得假释,这就与因“连续犯”被判处一罪的产生了刑罚不公的现象。因为在实务中,一般在宣告之前同种的数罪会按照一罪判处,例如,数次抢劫一般都判为一个抢劫罪,很有可能判10年以上了。犯罪人犯数种罪竟然可以获得假释而犯同种数罪竟然不能获得假释,从主观恶性程度上看前者应更甚于后者,这样的处罚结果,似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请教您怎么看此问题有无这方面的司法解释或权威的理论解释

我的个人观点:

首先,你的这句“宣告执行后又发现‘漏罪’”是何意呢是理解成“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还是理解成“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如果是后者,就不存在与前判决数罪并罚的问题。

如果是理解成前者,那么,目前的司法考试教材采用的就是主流观点,即依你所提及的“执行刑说”。就你所举案例而言,数罪并罚中的最高刑不是C罪的4年,而是前A罪、B罪、C罪数罪并罚后的8年,即是在8年以上,13年以下决定判处的刑期。

其次,你这个案例和你的质疑都很有趣,不过,个人觉得:你忽视了假释的实质要件和累犯条款的作用。我们在分析时可以遵循以下三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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