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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合同一方失联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3日 来源:北京市东卫(武汉)律师事务所

  段新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不动产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一、不动产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

  根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因此,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不动产纠纷是否有诉讼时效

  将现行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同时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而对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196条明确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一方失联怎么办

  一、合同一方失联怎么办

  合同依法签订,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如果负有义务一方失联,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要求对方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如果享有权利一方失联,导致合同义务方找不到义务履行的对象,可以考虑采用提存等方式履行合同。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或者双务合同中,因对方消失可能导致义务履行后自己的权利却无法实现,可以行使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等,甚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满足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是指义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


  合同条款无法履行情形有:

  1、合同标的已灭失;

  2、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3、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执行;

  4、合同无效等情形。

  这些情况的共同点就是合同失去意义,必须消灭,即使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也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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