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欢迎拨打法律咨询

027-88736060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 > 民商事案件

显失公平的合同有什么特征 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8日 来源:北京市东卫(武汉)律师事务所

[导读]:   段新安律师,北京市东卫(武汉)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

  段新安律师,北京市东卫(武汉)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显失公平的合同有什么特征

  显失公平的合同最大的特征就是对双方当事人十分的不公平,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通过到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撤销的。更多关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有什么特征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显失公平的合同有什么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合同发生的理由

  1、一方慑于另一方所处之较强地位,违心地提出或接受对方提出的重大不利条件。如学生之于教师、下级之于上级、小厂之于大厂与胁迫不同,胁迫行为的特点,是一方以正在实施或将来实施的危害相威胁,迫使对方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上述情况中,获利一方并未向对方采用任何公开的或暗中的威胁行为,受损方之所以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条件,原因仅是基于双方所处地位上的差异,唯恐其将来的某种利益遭受损害。

   2、一方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提出或接受对方提出的有利于自己的重大不公平条件。与欺诈不同,欺诈行为的特点是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真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但在上述情况事,获利一方并未故意弄虚作假,使对方产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仅仅利用对方欠缺判断能力或判断上的失误以获得暴利。

  3、一方基于自己陷入危难,有所急需,不得不主动提出或接受对方提出的重大不利条件。与乘人之危不同,乘人之危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具有利用他人陷入危难的条件而获得暴利的故意,而上述情况中,获利方对于受损方陷入危难的情形不知情,仅仅是贪图便宜而接受或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条件,主观上不存在乘人之危的故意。

  4、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以权谋私,不惜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故意提出或接受对方提出的重大不利条件。例如,厂长批条,将该厂产品以极低价格售予其亲友。此行为中,厂长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虽并未与对方恶意串通,但基于亲友关系,故意实施显失公平行为,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三、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是客观要件。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由此可见,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对于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所以不存在双方利益的不平衡和显失公平。客观上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是以利益能够依一定的价格、收费标准等加以确定为前提的,对于那些特定物、特殊的服务等,因很难计算其实际价值,一般也不适用显失公平制度。

  当然,有关利益平衡或不平衡问题,应根据各种交易关系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特别是要考虑到供求关系、价格的涨落、交易习惯等各种因素。不过,衡量双方利益是否公平,应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况加以确定。如果合同在订立以后,因市场行情变化使价格发生涨落等,除非出现了情势变更的情况,否则当事人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而要求撤销合同。对工资和报酬过高或过低问题,由于国家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且在许多行业也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如果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收费标准,应认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被宣告无效。但由于国家没有规定工资和劳务报酬的最高限额,如何认定工资和劳务报酬过高,则应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并考虑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工作条件和环境、工作效率等因素加以确定。

  二是主观要件。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这种利用他人的主观状态已表明行为人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受害人不能证明对方具有此种故意而仅能证明自己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和技能、不了解市场行情、草率等,从而订立了于己不利的合同,则不能认为对方具备显失公平的主观条件。在此情况下,受有不利的一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考虑主观条件,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维护商业道德,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

  显失公平的合同尽管是可以撤销的,但是也需要当事人在一点光时间内形式这项权利。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有什么特征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律师。

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

  在日常签订租赁合同时,我们可能会因为有时不太确定租赁时间,就会和对方签订一个不定期的租赁合同。那么但凡有一方不想再继续续租了,此时可以解除该不定期合同嘛接下来就由的为大家带来更多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

  1、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给予承租人合理的搬迁期限。

  2、承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给予出租人合理的期限寻找下一个承租人。

  3、建议租赁双方的当事人签订定期租赁合同,并对合同主要条款,如租金、付款方式等进行明确,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介绍

  2005年x月xx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1-x2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自2005年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止,租金每月xx500元。合同还约定,如租赁关系发生变更,装潢不作任何补偿,也不能随意拆除。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房屋给被告使用,被告亦支付了租金。2008年1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被告仍使用承租的房屋。2008年8月27日原告发给被告律师函,要求被告在同年9月6日前搬出承租房屋并付清相关费用。但被告仍未搬出。2008年9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1-x2室房屋内搬出,并支付自2008年8月1日至实际搬出之日止的房屋租金。

  法律分析:审理中,被告另提供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认为该合同系原告在承租期内与被告另行签订,上有原告李××的签名,该合同载明租期自2006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30日止。被告表示因租期未满,不同意搬出;同时要求原告对被告在承租房屋内的装潢作补偿。因原告否认与被告另行签订过合同,被告曾要求对其提供的租赁合同上的李××签名进行鉴定,但事后又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对被告进行法律释明后被告仍然未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CONTACT
法律服务咨询热线

027-88736060

在线法律咨询

二维码扫一扫帮你解决烦恼

公众号